近年来,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而因不拴绳、放养等不文明养宠行为引发的宠物伤人事件屡见不鲜。近日,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广东法院近年来就审结了多起因不文明养宠行为导致损害赔偿的纠纷案件。

在这些生效判决中,有的当事人因为躲避宠物摔倒受伤,有的因为逗宠物被咬伤,有的是因宠物之间打架被牵连受伤……如果不幸被宠物咬伤,应该由谁来担责?宠物饲养人是不是一定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什么情况下,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某日,强强到邻居余某家中玩耍时,被余某饲养的狗咬伤头面部及四肢。事发后,强强被送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23天。
然而,余某仅支付2000元给强强,强强父母认为,事故是由于余某对其饲养的动物管理不当导致,余某作为宠物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理应向强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为此起诉到法院。
余某认为,自己作为动物饲养人,将所饲养的动物用铁链拴在柱子边,已经尽到对饲养动物的管理义务。本次事故强强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存在很大关系,强强下午放学后,独自到他家中逗狗,导致狗野性大发将强强咬伤,强强父母存在重大过错,其索要各项赔偿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东韶关仁化法院经审理查明,强强和余某的孙子、孙女是玩伴,事发当天,强强到余某家中玩耍时,余某家饲养的狗本拴在自家门口的石墩柱上,后该犬只挣脱铁链将强强咬伤,意外发生时,强强的监护人和余某均不在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结合本案,余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强强系五岁孩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时强强的监护人并未在场监护,且其监护人明知余某家有饲养狗,仍放任强强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去余某家中玩耍,未尽监护职责,强强的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可减轻余某的部分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余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