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通报称:伤人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详细报道)。饲养的犬只伤人,主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是流浪犬伤人,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专家:如果女童受伤程度达到重伤以上
伤人犬只主人或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据了解,10月16日8时许,四川省崇州市一2岁女童在小区楼下遭一只罗威纳犬咬伤至肾挫裂伤。16日晚,经搜寻,伤人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其主人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为什么是刑事措施?对此,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教授张凌霄分析,如果女童受伤程度达到重伤以上,唐某除了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从刑事角度出发,如果狗主人对犬只疏于管理,因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基于饲养条件、饲养环境等情况,烈性犬咬伤咬死多人的,还有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张凌霄认为,在崇州女童被咬伤案件当中,狗主人饲养的是大型犬,应当对其危险程度有所预见,但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放任狗在小区内跑跳,从而咬伤女童。如果女童最终伤情鉴定为重伤,则狗主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禁养和非禁养犬只伤人
饲养人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据了解,罗威纳犬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已被太原、沈阳、哈尔滨等多座城市列为禁养犬。虽然《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的22种禁养烈性、大型犬只种类并不包括罗威纳犬,但是唐某仍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张凌霄表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只要禁止饲养犬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非禁止饲养的犬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一般情况下狗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被咬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伤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