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归某在收拾打扫猫舍时,将猫舍纱窗打开后忘记关掉。随后归某在微信中告知杨某“还有一只猫没有在呢”,并称“我那天来了感觉味道太大了,我就打开透透气”“他的房间那个纱窗有缝隙”。当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在楼下发现案涉宠物猫尸体。

事情发生后,杨某、归某及某家政服务公司沟通赔偿责任未果,杨某遂将归某及某家政服务公司起诉至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猫咪损失22500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庭审中,杨某明确仅向归某主张相关责任。
法院认为,杨某与归某已就外出期间由归某照料宠物达成口头补充协议,归某负有妥善照料宠物并检查、关闭门窗、纱窗等消除安全隐患的注意义务。杨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物业群照片等证据显示,该猫系从20楼未关闭的纱窗处坠楼死亡。结合高层建筑、纱窗开启、宠物活动习性等客观事实,法院认定归某未关闭纱窗的行为与猫咪死亡结果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因果关系。
关于损失数额,法院查明,杨某为购买该西伯利亚森林猫实际支付17000元,另支付运费5500元,合计22500元。归某虽辩称杨某举证不足,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因此,杨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22500元。
法院同时指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高价值宠物所有权人,对口头委托照料事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合同约定,法院酌定杨某自行承担30%责任,归某承担70%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于近日依法判决被告归某向原告杨某赔偿损失15750元,并驳回杨某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雇佣家政人员照料宠物时,雇主应尽量选择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并对门窗关闭等安全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提示;家政人员也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因疏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