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出事后又与肇事“狗”撇清关系?法院判了!

2023-10-13 19:23

遛狗不牵绳,这是很多人都有的坏习惯。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一起狗伤人案件作出判决,3名养狗者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判决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要求小区物业公司在小区内醒目位置设置“禁止饲养犬只”标识,提醒市民遵守养狗规定。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市民谭先生在该小区内散步时,被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的流浪狗咬伤。经鉴定,谭先生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查,谭某、石某、彭某3名养狗者,均未给饲养的犬只拴狗绳,而是在小区内遛狗。谭先生主张,其作为行人且为大型犬只饲养人,理应对流浪狗进行看管和清理,因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遛狗不牵绳,出事后又与肇事“狗”撇清关系?法院判了!

3人却辩称自己是在散步过程中不小心踩到了流浪狗,自己并未对流浪狗进行看管和清理。
随后,谭先生将3人诉至法院。谭某、石某、彭某3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谭先生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胡某等三人未按规定给所养犬只戴嘴套,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已构成侵权。但本案中的狗是流浪犬,养狗人未尽到管理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因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负有对小区内的安全进行维护和管理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在小区内被流浪犬咬伤,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9000余元。
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4.法官提醒
1.文明养犬,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公德,是每个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也是法律和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
2.加强管理,依法规范饲养。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除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外,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
3.加强宣传,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养犬人应加强对他人的安全保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出门牵好狗绳,避免发生意外。
4.遵守法律,尊重他人权利。对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5.结语
宠物是人类的好朋友,但在公共场所遛狗时,要注意给宠物拴上链子,以免因狗狗乱咬伤人。同时,遛狗时也要注意不要影响他人通行。最后,希望大家都能文明养狗、规范养狗、安全养狗、守法养狗,共创和谐美好的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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