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

2023-08-26 18:07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犬只经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应急救援犬、海关缉私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

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开展本辖区犬只防疫、流浪犬只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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