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狗一直叫,法院为何一个判赔一个驳回

2026-10-23 15:26

养宠家庭占29.2%,约每三家邻居就有一家养宠。围绕犬只噪音的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判决却相反:一案判赔150万韩元,一案驳回请求。而「动物活动噪音」恰恰不在楼层间噪音专门机构的受理范围,专家呼吁完善法制整顿

公寓养宠冲突日益加剧,「狗叫声」连法院判断都不一致

随着养宠家庭快速增加,公寓等共同住宅里围绕宠物的住户间矛盾也成为新的社会问题。

尤其犬只反复吠叫、跑动声、公共空间使用、排泄物与气味等纠纷,已从邻里争执延伸到损害赔偿诉讼。

但现行制度对宠物造成的噪音缺乏明确标准和专门的分歧调解机制,因此相似案情会因受损举证程度与具体情况不同而由法院作出不同判断。

养宠家庭占29.2%,如今「约每三家邻居就有一家」

据农林畜产食品部2026年2月发布的《2025年养宠实况调查》,现居地实际养宠家庭比例为29.2%。

相当于每三家邻居就有一家和宠物共同生活。

养宠家庭中养犬占80.5%最高,养猫14.4%次之。这意味着养宠已超越少数家庭的生活方式,成为一种普遍的居住文化。

问题在于,与韩国极高的共同住宅居住比重叠加,养宠议题很难只停留在个人范畴。

尤其犬只吠叫若不分时间地点反复出现,会妨碍相邻住户的睡眠与休息,演变成严重的邻里矛盾。

仁川法院:反复的犬只噪音,狗主人应支付慰抚金

在围绕犬只噪音的民事诉讼中,已有法院认定狗主人担责的案例。

仁川地方法院第16民事部在居住于仁川富平区某共同住宅的 A 及家人就同一楼层狗主 D 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判决 D 向各原告分别支付150万韩元。

A 方主张,D 所养犬只吠叫瞬间达60分贝以上,超出社会常理可容忍范围,狗主人却未加制止,造成精神损害。

对此 D 反驳称,其他楼层也有养犬住户,不能断定噪音源于自己的犬,且犬并非一直在叫;

并主张接到投诉后已为犬绝育、外出时把犬送宠物酒店等,采取了一定措施。

然而法院依据提交的视频等,认定噪音确实来自 D 这一户犬只吠叫。

尤其考虑到门前无人时、夜间也确认到吠叫,且存在连续数分钟不停吠叫的情形。

不过法院认为狗主人并非对减噪毫无作为,且该住宅老旧、噪音较易传导,因而把慰抚金定为每户150万韩元。

全州却截然相反:难以认定超出容忍限度

相反,在类似的犬只噪音纠纷中,也有不认定赔偿责任的判决。

全州地方法院第12民事部在全州市某公寓住户 E 就楼上住户 F 提出约1055万韩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驳回了原告请求。

E 主张楼上所养犬只吠叫造成超出容忍限度的楼层间噪音损害。

但法院认为,E 提交的视频只是间歇录到犬吠和「咚咚」声,据此难以断定持续发生超出相关基准的噪音;

虽也有公务人员依国民申阁投诉上门核查犬只饲养环境,但当时不足以确认实际是否发生噪音及具体程度。

归根结底,犬只吠叫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当然成立赔偿责任,噪音多频繁、多长时间、多大强度发生以及损害到什么程度,需客观举证,这成为关键争点。

问题在于「狗叫声」是官方楼层间噪音管理的死角

更大的问题是,现行楼层间噪音制度未能明确涵盖宠物噪音。

现行《共同住宅楼层间噪音范围与基准相关规定》把楼层间噪音界定为住户或使用人活动产生的噪音,并分为直接冲击噪音与空气传声噪音。

直接冲击噪音指跑动、行走等动作产生的噪音,空气传声噪音指电视、音响等设备使用产生的噪音。

实际上环境部下属的楼层间噪音邻里中心在官方指南中,明确把「动物活动造成的噪音」列为不属专门机构业务范围的例子,此种情形提示参照各住宅管理规约向管理处咨询。

也就是说,对人跑跳行走等声音已有具体测量基准和专门机构的现场诊断程序,但面对反复的犬吠让邻居痛苦时,却难以套用同一套制度。

现行楼层间噪音基准对直接冲击噪音设有一分钟等效声级白天39分贝、夜间34分贝等标准,但没有把这些数值直接套用于犬吠来判断法律责任的专门基准。

结果受害居民只能向管理处投诉或尝试当事人协商,问题解决不了就得通过民事诉讼等自行举证损害事实。

共同住宅管理法虽有防纠纷条款,但「宠物」未被具体化

现行《共同住宅管理法》第20条规定,住户等应尽努力,不使共同住宅内的楼层间噪音损害其他住户。

受害住户可向管理主体反映楼层间噪音发生事实,请求管理主体劝告相关住户停止噪音或采取隔断措施。

住户代表会议成员的培训也包含楼层间噪音预防与住户间分歧调解的内容。

但对宠物吠叫或行为产生的噪音,难以像普通生活噪音那样适用明确统一的标准,这是问题所在。

也有意见指出,各公寓依管理规约应对方式不同,管理处采取强制措施也存在现实局限。

「民法、共同住宅管理法、动物保护法应一并修订」

学界也提出制度改善的必要性。

西江大学研究生院不动产学协同课程硕士研究者李贤珍与兼任教授朴宰硕,在2025年10月发表于《西江法律论丛》的《解决共同住宅宠物冲突的法制改善方案》中分析了现行制度的局限。

研究团队认为,按民法第217条的容忍限度标准过于抽象,难以充分救济噪音、恶臭等非财产性损害;共同住宅管理法也多依赖管理规约,在统一性与执行力上有局限。

又指出动物保护法基本聚焦于动物保护与福利,调节共同住宅住户间生活冲突的功能并不足。

研究团队据此提出改善方向:为民法上的生活相邻关系制定更具体标准、补强共同住宅管理法、管理规约标准化、以及强化动物保护法的纠纷预防与调解功能。

不应把它当成「养宠人对非养宠人」的对立

也有观点提醒,不应把宠物噪音问题简单地看作「养宠人与非养宠人的对立」。

既然把宠物当家人一样饲养、共同生活的权利应受尊重,那么为避免反复损害邻里,养宠人同样被要求承担管理责任。

尤其在长时间离家、犬只持续吠叫的情况下,需确认是否存在分离焦虑,并通过教育训练或照护服务积极管理。

主张受害的居民与其情绪化抗议,不如记录噪音发生的日期、时间、持续时长,必要时取得录音录像等客观资料,有助于解决纠纷。

管理处与住户代表会议层面的角色也很重要,应跳出只在投诉后介入的方式,从入住初期就宣导宠物生活守则,反复投诉时建立从协商、调解到改善劝告的分阶段程序。

越过「宠物一千万时代」,需确立「共处的标准」

农林食品部调查中养宠家庭比例达29.2%,说明共同住宅的宠物问题已不再只是部分居民的问题。

养宠家庭越多,共同住宅里就越应同时保障养宠的权利与邻居享有安静平和居住环境的权利。

同样主张犬吠噪音损害的案件,一个法院判赔慰抚金、另一个法院驳回请求,这一点既说明个案证据与损害程度之重要,也呼唤更可预期的社会标准。

现在应当摆脱问题发生后邻里相争、乃至对簿公堂的方式。

不是在「养宠的权利」和「邻居安宁生活的权利」之间牺牲任何一方,而是建立能调节双方权利的具体标准与预防、调解系统,才是「宠物与人共同生活的社会」应有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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